(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保莉与刘维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莉,刘维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13号原告:刘保莉,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兴贵,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维虎,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保莉与被告刘维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刘保莉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