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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胡桂平、唐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胡桂平,唐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代表人:王德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户逢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梧楠,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胡桂平,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告:唐小荣,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系被告胡桂平的妻子。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15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3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91元,退还原告2191元。审判员  黎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申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