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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许兰乔与王永发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兰乔,王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59号申请人许兰乔。被执行人王永发。本院在执行许兰乔与王永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兰乔已撤回(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  陈贵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