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许兰乔与王永发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兰乔,王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59号申请人许兰乔。被执行人王永发。本院在执行许兰乔与王永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兰乔已撤回(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 陈贵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