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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卢某与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邹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236号原告卢某,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邹某某,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原告卢某与被告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就该案另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卢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