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卢某与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邹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236号原告卢某,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邹某某,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原告卢某与被告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就该案另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卢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