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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开贵与任传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传水,姚开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传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开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传水因与被上诉人姚开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任传水送达了开庭传票,任传水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95元,由上诉人任传水负担。审判长 王 抗审判员 韩国华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增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