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执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荣杰、石秀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何荣杰,石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381-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杨付军(系杨某父亲),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赵国英(系杨某母亲),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何荣杰,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石秀辉,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杨某与何荣杰、石秀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梅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若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