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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微与重庆联航劳务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重庆联航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52号原告张微,女,汉族,1991年10月19日生,住。委托代理人李晓明,重庆江北区寸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联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9-8#。法定代表人黄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微诉被告重庆联航劳务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微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 宇人民陪审员  罗小林人民陪审员  张远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郝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