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郝大军与李洪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大军,李洪义,李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郝大军,男,汉族,住所地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7组被执行人李洪义,地址德惠市站前街拥军路。被执行人李洪军,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三角泡村宁坨子屯。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郝大军申请李洪义、李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洪义,李洪军应支付申请人郝大军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现因被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6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