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余勇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勇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勇建,绰号“达子”,男,1994年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宜黄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勇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勇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勇建和邹来鹤、欧阳武、彭亿冬、邹瑜(均已判决)、唐刚(在逃)等人共同居住在由欧阳武租住的房屋内(水岸名苑综3栋8单元316室)。该房屋内(邹来鹤的卧室)藏有枪支。2014年6月4日20时30分许,欧阳武、彭亿冬、唐刚等人从出租屋里拿出两把枪,与邹瑜一起乘坐由被告人余勇建驾驶的面包车,窜至宜黄县人民法院门口后,欧阳武持枪对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奥迪A6汽车(车牌号:赣F×××××)右后车门射击。作案后,余勇建开车带欧阳武等人逃往潭坊。经鉴定,奥迪汽车被损毁价值6800元。被告人余勇建于2015年6月8日主动到宜黄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勇建无事生非,伙同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勇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勇建和邹来鹤、欧阳武、彭亿冬、邹瑜(均已判决)、唐刚(在逃)等人共同居住在由欧阳武租住的房屋内(水岸名苑综3栋8单元316室)。欧阳武夫妇带女儿居住一间,彭亿冬、余勇建、唐刚居住一间,邹来鹤、邹瑜居住一间。其中邹来鹤将两支枪藏在其居住的房间沙发底下。2014年6月4日20时30分许,欧阳武和唐刚从居住的出租屋各携带一个装有一把枪支的电脑包,与彭亿冬、邹瑜一起乘坐由被告人余勇建驾驶的面包车,在车上被告人余勇建与欧阳武、彭亿冬、唐刚、邹瑜等人均戴上帽子、口罩和手套,窜至宜黄县人民法院门口。坐在副驾驶室的欧阳武打开携带的电脑包,取出枪支对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奥迪A6小轿车(车牌号为:赣F×××××)右后车门射击,之后余勇建开车载欧阳武、唐刚、彭亿冬、邹瑜往潭坊方向逃窜。经鉴定,奥迪汽车被损毁价值6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宜黄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4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报案称其停放在宜黄县人民法院门口一辆黑色奥迪A6(车牌号赣F×××××)轿车被开来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上的人开枪打了。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事实。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余勇建于2015年6月8日在其村长余长勇的带领下到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3、被告人基本情况、前科情况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4、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事发当晚8点左右,他把汽车停放在宜黄县法院大门口靠左的位置,他下车坐上了其朋友黄某的车上,黄某的车是停放在法院门口靠右的位置。他和黄某在车上聊到8点半左右,他听到一声巨响,透过玻璃看到了烟雾状的气体,当时第一反应是汽车的轮胎爆胎了。黄某跟他说看到枪管从一辆面包车后排窗户收进去,刚才的巨响声是枪声,打的就是他的汽车。黄某说话的同时,他看到一辆面包车从他坐的汽车边开过去,同时也看到了枪管。他就确定是这辆面包车上的人朝他汽车开的枪,他就马上走回自己汽车,看都没看车子被打的位置,直接发动汽车追赶那辆面包车。他当时想把这辆面包车逼停,于是他把汽车开到那面包车的左侧,然后突然右拐用他汽车的右前部位去撞面包车右侧中间部位,但没有成功,那面包车只是晃动了下继续往前开,他继续追,追到抚吉高速指示牌子上坡的时候,看到前面的面包车中间那排两侧窗户一左一右各伸出一把长枪对准他汽车,他就保持着10多米距离,直到面包车右拐进了去潭坊的老路,他就没有追赶靠边停车。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晚上8时50分左右,他在宜黄县法院门口和朋友聊天,突然听到一声巨响,他当时以为是汽车爆胎了,正好一辆面包车驶过来,他仔细看了一下发现面包车副驾驶方向有一根管子收了进去,他反应过来可能是有人开枪打车,他就跑到他自己的车上对正在他车上打电话的陈某说“有人开枪打你的车子”,陈某下车后开他自己的奥迪A6轿车去追那辆面包车,他当时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他在陈某停放车子的旁边看到好多散弹。6、同案人欧阳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他与余勇建、唐刚、彭亿冬、邹瑜在出租屋里,余勇建接了个电话,叫上他们几个一起出去有事,他们就从出租屋里拿了两把铳,铳是用气钉枪改装的。用电脑包装的,他拿了一把、唐刚拿了一把,余勇建开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唐刚和彭亿冬、邹瑜坐在后面。在车上,余勇建讲把帽子、口罩、手套戴起来,别人认不出来。他们就戴上了帽子、口罩、手套。车开到宜黄县法院门口看到一辆黑色奥迪车,余勇建叫他拿枪打那辆车,他就从电脑包内取出枪,对着奥迪车右侧门开了一枪。他们逃跑时发现奥迪车在追他们,他就打了电话给邹来鹤,说奥迪车在追着他们撞,叫邹来鹤赶紧过来。出租房里面的铳是邹来鹤拿来的,他不知道有几把,但见过3、4把。平时铳都是用黑色电脑包装着,放在出租房进门靠左的房间里靠墙的沙发上,那房间是邹来鹤住的。作案当晚他们带了两把铳。7、同案人彭亿冬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4日晚上8点左右,他和欧阳武、邹瑜、余勇建、唐刚都在出租房里上网。欧阳武接了个电话,之后对他们说有事,于是他们就跟着欧阳武一起下楼,欧阳武和唐刚两人各提了个电脑包,包里各放有一把枪,下楼后,他们五个人就上了停在楼下的一辆银白色面包车,余勇建开车,欧阳武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与邹瑜、唐刚坐在后一排,他坐余勇建后面,邹瑜坐中间、唐刚坐在欧阳武后面;他们上车后,五个人将放在车上的口罩和帽子戴好,余勇建开车往水北公园方向行驶,经过法院的时候欧阳武看见一辆黑色的奥迪A6轿车停在法院门口,然后欧阳武就说要用带来的枪将那辆黑色的奥迪A6打了,那辆车是“花辣子”弟弟的,于是余勇建将车开到快到水北公园过桥的地方掉转车头,往世纪家园小区里转了一圈后又开到法院门口那辆奥迪车旁边停了下,欧阳武把车窗摇了下来,取出包里的枪朝车子驾驶位的车门开了一枪,他看见车门上有被打的痕迹,之后,余勇建开车带他们往潭坊方向走,走到六里铺大桥中间时候发现刚才被枪打的那辆奥迪车追了上来,快到高速路口的位置就被追上了,那辆奥迪车用车头撞了他们乘坐的面包车的左后轮,他就在车里拿了欧阳武用过的那把枪伸出窗外,他自己的头部也伸出了窗外,用枪对着奥迪车,唐刚也用提来的电脑包里的枪伸出了车窗,对着奥迪车头。奥迪车减慢了车速,但一直还是跟着他们的车,等他们将车开进潭坊老路上之后才把奥迪车甩了。他们一直将车开到潭坊“城上”才停了下来,之后,他们将戴的还有车上剩余的口罩、帽子扔在旁边的菜地里,在那站了有十来分钟的样子,他们五人就往潭坊街上走,走到快到卫生院的地方就碰到了邹来鹤和袁水平两人,走到潭坊公交站旁时又看见了李智和“亮仔”,当晚他们九个人就一起在潭坊唐刚家里住了一晚上。8、同案人邹瑜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4日晚上7、8点左右,他到出租房里,当时房内还有欧阳武、彭亿冬、唐刚、“达子”(即余勇建)。他在房间里坐了一会,他们四个人穿衣服准备出门,边穿边说有事,他就跟着一起去,欧阳武、彭亿冬每人还提了个黑色电脑包。他们一行五人出门坐上一辆无牌的面包车,“达子”开车,欧阳武坐副驾驶位置、彭亿冬坐“达子”后面位置、唐刚坐欧阳武后面位置,其本人坐在后排中间位置。上车后,他发现车上有鸭舌帽、口罩、白手套等东西,他看到欧阳武四人开始戴帽子、口罩、手套,他也跟着戴了起来。经过法院门口没多远“达子”就调头往回开,在调头的时候,欧阳武从电脑包里拿了把红色枪托的射钉枪出来,当再次经过法院门口时,欧阳武拿着枪对着黑色车子开了一枪,那枪打在黑色汽车的右后车门上。开完枪他们马上就驾车离开,在六里铺大桥发现后面有辆黑色汽车在追他们,黑色汽车追上他们车后用右车头撞击面包车的左侧,面包车差点被撞翻了,“达子”把车控稳后继续往前开,这时他才发现那辆追上来的黑色汽车就是被枪打中的那辆车,黑色汽车继续追赶面包车,坐在后排的彭亿冬和唐刚就各拿出一把射钉枪伸出窗外指向黑色汽车,那辆车开始减速,但还是远远的跟着他们乘坐的面包车,当面包车右拐进了潭坊老路后,黑色汽车就没跟上来。之后,“达子”将车开到潭坊一个山脚下停下来,他们五人下车后,将戴的帽子、口罩、手套取下丢在旁边的河里,枪则装回两只电脑包里,提在手中。之后没多久邹来鹤、袁水平、梅亮就在山脚下找到他们,一行八人待到晚上12点多,才从山脚下回到潭坊街上,李智在街上等他们,晚上他们就在唐刚家住了一晚。9、同案人邹来鹤的供述证实,那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欧阳武打电话给他,有一辆车在后面追他们,叫他过来看一下。他接到电话后,打电话叫李智赶快过来,然后他在出租房拿了两把自制的短铳,他拿了一把,郑成拿了一把,他带着郑成、梅亮、袁水平下楼,李智开着一辆车赶过来,他们五人朝潭坊方向赶,与欧阳武会合后,他问欧阳武为什么会被追,欧阳武说,他打了“咪子”的车。他带的两把铳是通过小广告,花了1500元一把买的,买来用于打猎。10、被告人余勇建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的时候,他和唐刚、欧阳武、彭亿冬、邹瑜在清水湾租住的房间里吃晚饭时,欧阳武接到邹来鹤的电话,接完电话,欧阳武就说去找一辆牌照为6999的黑色奥迪车,看到这辆车就开枪打,他们吃完饭就准备出发,出发时他接到邹来鹤的电话,邹来鹤在电话里叫他负责开车和寻找牌照为6999的奥迪车,之后他们就准备帽子和口罩及手套拿到他们开的车上,他先上了车,看见欧阳武手上提了一个黑色的包,他们五个人上车后,他就开车在街上转,寻找牌照为6999的黑色奥迪车,他们从清水湾开到老汽车站后原路返回到清水湾,然后从清水湾一直开到华南虎广场的十字路口,再右拐到华天宾馆,进入世纪家园小区内,转了一圈后从世纪家园小区大门出来到了新法院门口,他们看到牌照为6999的黑色奥迪车,欧阳武确认后就从车中间坐位踏板处的黑色包里拿出了一把枪,欧阳武摇开车窗玻璃,把枪伸出去对着这辆黑色奥迪车开了一枪,然后叫他开车走。他就一直往前开到十字路口,在右转到世纪大道上,经过六里铺大桥沿潭坊方向开去,在高速引路口时那辆被打的奥迪车追上了他们的车,这奥迪车还撞了下他们开的车,之后他们就一直往潭坊方向开,在往路边的一家饭店旁边的小路进去,直接到潭坊的“亭子”上,他们把车停下后,下了车,然后把帽子和口罩放在水泥砖的墙缝里,他们就各走各的了,他回到了县城清水湾租住的房间内……枪有两把,一把是欧阳武从出租屋里拿的,另一把早就放在车子上,他们开的是一部银白无牌的面包车。11、宜黄县价格认证中心宜价鉴字(2014)30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被损坏的赣F×××××奥迪车右后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800元。12、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了被告人在事发现场枪击奥迪车的事实及被告人出租屋房间结构和邹来鹤藏枪地点。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勇建无事生非,伙同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勇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勇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勇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勇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继军审 判 员 黄 军人民陪审员 李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