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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代金莲与徐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金莲,徐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982号原告代金莲,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XX,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娟,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冰,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金莲与被告徐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代金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代金莲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金莲负担。审 判 长  耿红丽审 判 员  吕华红代理审判员  申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