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英、林忠秀、林忠霞与被告杨丹、李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英,林忠秀,林忠霞,李会,杨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李文英,女,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林忠秀,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林忠霞,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聂跃宏(特别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丹,女,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会(一般授权),本案另一被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郭小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科汉(一般授权)(一般授权),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陈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英、林忠秀、林忠霞与被告杨丹、李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英、林忠秀、林忠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英、林忠秀、林忠霞申请撤诉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英、林忠秀、林忠霞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万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