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恢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汉东与周广义、周学敏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东,周广义,周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恢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张汉东,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周广义,男,1949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学敏,男,194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张汉东与周广义、周学敏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汉东于1999年7月21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1999)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周广义、周学敏偿还张汉东借款人民币10267元,承担诉讼费42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汉东只要求被执行人周学敏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元,余款自愿放弃。现该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