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3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明慧诉被告王晓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慧,王晓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762号原告高明慧,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委托代理人:宋照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滨,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建平县叶柏寿。原告高明慧诉被告王晓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照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明慧��称:2014年12月7日,被告王晓滨向我借款15,000元,承诺半月偿还,并为我出具欠条一枚,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4,000元,余欠11,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晓滨偿还我欠款11,000元。被告王晓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王晓滨向原告高明慧借款1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借款人:王晓滨”的欠条1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余欠11,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1枚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王晓滨向原告高明慧借款1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说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然原告说约定借款期���是半月内偿还,但是在欠条中双方对还款期限并未明确约定,所以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因被告已经偿还原告欠款4,000。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明慧借款11,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68元由被告王晓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