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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新联家园12号。法定代表人周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益飞、娄国平(均受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告谢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谢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辰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