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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天勇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周口市正中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华软件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张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子敬,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中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106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宗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天勇,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与周口市正中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华软件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张天勇借款担保合同��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四被执行人未履行(2008)周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中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华软件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张天勇共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国安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董晓厂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赵跃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