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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806号申请人王建军,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白云,男,汉族,1967年5月1日生,新疆米泉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仅有房产一套,已将其房产权手续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1000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