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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珠海品正彩钢板有限公司与潘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品正彩钢板有限公司,潘新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4号之一原告珠海品正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贝俊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尔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新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853。本院在审理珠海品正彩钢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品正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579元,由原告珠海品正彩钢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