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孙粉兰与金坛市天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粉兰,金坛市天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493-1号原告孙粉兰。被告金坛市天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荣。原告孙粉兰诉被告金坛市天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粉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刘书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