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游国云与刘国庆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国云,刘国庆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435号原告游国云,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二坪镇。被告刘国庆,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柏林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国云诉被告刘国庆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国云撤回对被告刘国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游国云承担。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