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尚薇与冯小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27号原告尚薇。被告冯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薇与被告冯小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薇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