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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日党与胡日党、陈胡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日党,陈胡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911号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钢松。委托代理人:项志刚。被告:胡日党。被告:陈胡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日党、陈胡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日党、陈胡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日党、陈胡娇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日党、陈胡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庞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