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时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时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590号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展览馆路046号第001栋601房。法定代表人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霞,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时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何时珍(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时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龚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