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赵宗友与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友,丁安平,向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46-2号申请执行人赵宗友,女,1954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丁安平,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张家界永定区。被执行人向晖,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张家界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宗友与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6万元,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承担诉讼费638元;已执行到位4600元。现经查,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宗友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赵宗友也愿意等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