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银林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银林,绰号“林林”,男,1979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银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9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李银林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周某等人,牟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银林在绥宁县武阳镇开发区网吧贩卖一包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得赃款100元。2、2014年插田时期的一天,被告人李银林在绥宁县武阳镇豪庭宾馆内赊销了一包价值100元的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3、2014年打谷子时期的一天,被告人李银林在绥宁县城绿洲大道帝豪宾馆旁的一宾馆内贩卖一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周某,得赃款200元。4、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银林在绥宁县武阳镇开发区网吧贩卖一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周某,得赃款100元。5、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银林在绥宁县武阳镇朱家坪贩卖一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姜某某,得赃款100元。6、2014年阴历十二月下旬,被告人李银林在绥宁县武阳镇豪庭宾馆401房贩卖了二次共二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关某某,得赃款200元。7、2015年1月28日晚,被告人李银林在绥宁县武阳镇豪庭宾馆贩卖一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得赃款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周某、姜某某、关某某、刘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银林的供述,手机通话详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李银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林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银林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银林归案后,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银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新梅审 判 员 王茂清人民陪审员 吴东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