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堃与席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堃,席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837号原告朱堃。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晓彤。原告朱堃与被告席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广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晓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堃诉称:2014年4月16日,被告席晓彤向原告朱堃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朱堃向被告席晓彤交付借款后,被告席晓彤向原告朱堃出具借条一份。原告朱堃向被告席晓彤多次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席晓彤在谈话中辩称:原告诉讼的借条系被告席晓彤本人出具,该笔借款系被告席晓彤丈夫张怀军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数额也确实是10万元,原告直接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席晓彤丈夫张怀军。至于原告朱堃交付借款时有无预扣利息,借款是否约定利息,被告席晓彤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席晓彤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朱堃,借条载明:“今借到朱堃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席晓彤,(身份证号码略),2014-04-16”。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朱堃陈述,原告与被告席晓彤丈夫张怀军系朋友关系。案外人张怀军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从2013年起开始,向原告借款,因原告与案外人张怀军之间发生多笔借款,故案外人张怀军向原告再次借款时,原告要求由案外人张怀军妻子即本案被告席晓彤出具借条给原告。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张怀军一起来到淮安市淮阴医院停车场,案外人张怀军电话联系被告席晓彤到淮安市淮阴医院停车场,由被告席晓彤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之后即回单位上班。原告朱堃交付9.5万元现金给案外人张怀军,与案外人张怀军约定月息5分,案外人张怀军亦出具一张10万元借条给原告。原告将案外人张怀军出具的借条原件提交法院入卷,要求被告席晓彤归还本案借款。被告席晓彤对原告陈述的出具借条的经过无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当受到清偿。被告席晓彤自愿为案外人张怀军借款出具借条,表明其自愿为案外人张怀军借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原告朱堃与被告席晓彤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席晓彤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对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确认,也是对借款数额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时不得预扣利息,预扣利息的,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借款本金。原告朱堃在交付借款时预扣0.5万元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实际借款的数额为9.5万元。双方的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被告应在原告主张归还借款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引发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还款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借款本金,本院已确认为9.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席晓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堃支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席晓彤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徐广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志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