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于凤庆与李淑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庆,李淑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于凤庆,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淑贵,男,63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庆与被告李淑贵其他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2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于凤庆负担。审判员 杜芸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守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