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曹钟尹与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钟尹,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557号原告曹钟尹,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静波,北京市京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樱,北京市京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736室。法定代表人林伟,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曹钟尹与被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民生大厦,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房山区拱辰街道17-01-03地块2#楼7层722,故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现原告曹钟尹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