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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法执字第004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苏丽与李涵、李肖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苏丽,李肖波,李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法执字第00473-7号申请执行人刘苏丽,女,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肖波,男,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涵,女,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335号调解书,于2015年0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涵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