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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项红与范亚军、阜阳众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95号原告:项红,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阜阳市人,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委托代理人:李连健,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亚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范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范亚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红诉被告范亚军、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项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范亚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红撤回对被告范亚军的起诉。审 判 员  邓先勤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