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溆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向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向某,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38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肖某,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向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建林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张茜担任记录,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3日草率结婚。2012年2月8日生育一子肖某。自从生育小孩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以致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肖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原告向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小孩肖某的户籍证明1份,拟证明小孩的出生年月情况。被告肖某辩称: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出生才几个月原告就外出打工了,小孩肖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若原告坚持要离婚,小孩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被告肖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低庄镇肖家湾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双方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小孩肖某出生后一直在肖家湾村居住生活的事实;2、证人肖某、舒某调查笔录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关系好,从未有打架、吵架的现象,原告没有离开肖家湾之前是由原告自己抚养,但是在原告离开肖家湾之后小孩一直随肖某生活的事实;3、肖某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关系好,从未有打架、吵架的现象,婚生小孩一直生活在肖家湾的事实;5、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肖某借款28000元,用于小孩买奶粉等平常生活开支的事实。本院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对该2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3、4、5经原告方质证后,原告对小孩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无异议,本庭对该事实予以采信,该4份证据提到的从结婚以来关系一直很好,经对双方询问,原告于2013年就离开了被告的居所地,双方没有在肖家湾村一起生活,故该证人不了解双方感情现状,对此所作的证言,应是不客观的。对于被告提交的借条,经原告质证后提出异议,且债权人又未出庭,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作认定。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之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向某与被告肖某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13日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29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肖某。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偶有争吵。2013年原告外出务工,小孩跟随被告一起在老家肖家湾村生活。2015年8月,原告向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育有一子,家庭美满幸福,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有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本着对家庭和小孩负责的态度,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但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