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鲁国胜与孙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国胜,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19号申请执行人鲁国胜,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孙军,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07393号民事判决书,鲁国胜申请执行孙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军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3.8万元。由被执行人孙军承担案件受理费1530元及申请执行费19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国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07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