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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诉孙乐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乐军。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孙乐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