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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城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关双利与宋福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双利,宋福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城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关双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张华刘家村。委托代理人王剑波,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福开,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路129号。本院在审理关双利与宋福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双利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双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关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元,由原告关双利负担。审 判 长  路斌武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