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城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关双利与宋福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双利,宋福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城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关双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张华刘家村。委托代理人王剑波,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福开,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路129号。本院在审理关双利与宋福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双利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双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关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元,由原告关双利负担。审 判 长 路斌武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