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景与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8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组织机构代码:78069256-1。法定代表人:韦黑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建国,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景,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再审申请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伟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京伟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公司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根据2014年10月20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谯刑初字第006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工程的资料专用章印章和项目部印章”是王夕林违法刻制用于合同诈骗。林景是被王夕林合同诈骗,理应向王夕林追究法律责任,而不应该起诉本公司。(二)本公司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王夕林因伪造印章被公安机关逮捕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审法院本应依法中止审理,而不应径直作出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夕林虽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0月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在林景向南京伟赫公司承建的亳州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的工地供应钢材期间,王夕林经南京伟赫公司授权,在该工地上全权负责。林景有理由相信王夕林与其进行钢材款结算并出具案涉欠条的行为是代表南京伟赫公司,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南京伟赫公司偿付林景剩余钢材款并无不当。综上,南京伟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