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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炳武与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武,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胡炳武,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郭洪湘,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敏,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炳武与被执行人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敏已协助申请执行人胡炳武将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东方居小区C09#楼二单元三层2305室中门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胡炳武名下,现差案件受理费1650.00元未执行。经本院组成合议庭核实被执行人李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四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