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黄金山、林永辉、林周四、洪丽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黄金山,林永辉,林周四,洪丽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负责人林建寿,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志斌,男,住漳浦县。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黄金山,男,1981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永辉,男,1974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周四,男,1961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洪丽环,女,1983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诉被告黄金山、林永辉、林周四、洪丽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于2015年9月10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被告黄金山、林永辉、林周四、洪丽环欲庭外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