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家满与德阳市嘉能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家满,德阳市嘉能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094-1号原告:赵家满。委托代理人:唐朗军,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嘉能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国文,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家满与被告德阳市嘉能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案情复杂,致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