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潘金萍与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萍,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祥详咨询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潘金萍。委托代理人:孔令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经理。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经理。第三人:大连祥详咨询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17—2号。法定代表人:常淑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义勇,系第三人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萍诉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建公司)、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滨公司)、第三人大连祥详咨询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萍,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时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