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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琦与上海上塑控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002号原告陈琦。被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叔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慧,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3元,由原告陈琦负担。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