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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杨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杨某萍。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