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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侯颜平与岳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侯颜平。被执行人岳朝明。申请执行人侯颜平与被执行人岳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岳朝明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西青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四支路交口银湾广场142号房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西青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四支路交口银湾广场516号房屋和明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西青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四支路交口银湾广场63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后被执行人岳朝明与申请执行人侯颜平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玉明审 判 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