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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进。委托代理人:徐政华。徐进因诉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苏中行诉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5月1日,徐进以苏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外迁人员,应适用《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徐进在1998年已登记、确权,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依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件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徐进户口外迁后,其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依据规章规定其可以继续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故请求:撤销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核(2013)21号《关于对李永芳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中,“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之规定,你母子现为上海市城镇居民户籍,不符合在昆山市锦溪镇盛塘村8八组享受农村宅基地条件”这段侵权根据。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李永芳系徐进的母亲,2013年3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中明确: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徐进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徐进的起诉不予立案。徐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徐进对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李永芳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徐进的起诉不予立案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徐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