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夏道凯与被告张建华,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道凯,张建华,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30号原告夏道凯,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资云峰、周鹏浩,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47号负二层。法定代表人李永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道凯与被告张建华、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道凯于2015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道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道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