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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民政诉被告渠成立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政,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渠成立,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李民政,又名李民正,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帅义,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代表人谷朝印,该组组长。被告渠成立,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转伟,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五群,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政诉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渠成立、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民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