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民政诉被告渠成立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政,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渠成立,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李民政,又名李民正,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帅义,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代表人谷朝印,该组组长。被告渠成立,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转伟,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五群,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政诉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渠成立、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民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