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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山春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遵化新保益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267号原告:唐山春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被告:遵化新保益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张荣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春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新保益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春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唐山春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