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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董颖怡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颖怡,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董颖怡。被告XX。原告董颖怡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路骊珠独任审判。原告董颖怡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颖怡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颖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颖怡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