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沈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沈山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石轩。委托代理人:朱泳、徐亮。被告:沈山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山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山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2368元,由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邹林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