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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吕春梅诉于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梅,郭文双,于涛,张大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吕春梅,现住榆树市。被告郭文双,现羁押榆树市看守所。被告于涛。被告张大勇。现羁押榆树市看守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梅诉被告郭文双、于涛、张大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春梅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要求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