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赵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