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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文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尹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  罗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