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文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尹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 罗 艺 微信公众号“”